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增强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党支部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基层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的职责,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师生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师生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规模建议控制在30人以下,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结合学校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院系级单位内设机构、学校机关部处等设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学科组、课题组、科室、PI团队、创新团队、科研平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等设置,以适应学校综合改革和事业发展的新变化。
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班级、年级或专业等设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课题组和学生公寓、社团组织等设置,推动学生党建工作向最活跃、最具创新能力的组织拓展。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业务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也可成立师生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流动党员较多,学习工作地点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基层党委召开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经二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二级党组织报公司党委组织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二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由二级党组织直接作出决定,并报公司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二级党组织或公司党委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二级党组织设立临时党支部应提前向党委组织部报备。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重点任务
第九条不同类别党支部在承担《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规定的党支部基本任务外,还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教师党支部,要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团结凝聚教师把思想引领和价值观塑造融入公司产品,并对教职工职称评定、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教师党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原则,带头肩负起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和“四个相统一”的表率,引领带动师生积极投身学校改革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学生党支部,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要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要根据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增强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教育引导学生党员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者,做朋辈帮扶、互助友爱的践行者,做就业创业、志愿服务国家需要的争先者,努力成为“爱国、励志、求真、力行”“勤学、修德、明辨、笃行”“六有大学生”的表率,团结带领学生群体广泛参与班级、院系和学校管理工作,在引领优良学风、班风、校风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管理服务单位党支部,要围绕完成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学校中心工作来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为本单位完成目标任务、改进工作作风提供有力支撑。要牢固树立为师生服务的理念,走在前列、干在实处,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引导党员立足岗位,亮身份、树形象、比奉献,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为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积极贡献。
(四)流动党员党支部,要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五)离退休党支部,要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党员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六)学校其他类型党支部,如挂靠的功能型党支部或企业性质的党支部等,要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引导和监督党员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师生群众,创造一流业绩。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条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本单位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一条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学习工作场所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三条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组织生活
第十四条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党支部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如实记载。
第十五条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各级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一般安排在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四,每次保证半天时间。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活动时间可顺延,原则上一周内完成。主题党日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开展的,应及时补上。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大力推广“互联网+党建”“智慧党建”,充分运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技术,创建网上党员教育交流平台,确保外出工作学习的党员能正常接受教育。
第十六条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要求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对党员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评定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评定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公开。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八条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于出国出境或参加校外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学术交流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的党员,要及时纳入党组织管理;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支部工作台帐记录,各项记录必须规范有序,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出(缺)席党员名单、议题、主持人、发言或讲课要点等。记录原则上应实时进行,原汁原味反映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实时记录不够完整的,应尽快补充完整,坚决防止突击补记录的情况发生。支部各项记录应由党支部书记审阅并审签,二级党组织定期开展督查。
第六章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二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经二级党组织审批后,报公司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于3个月内补选到位。确有必要时,二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二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党支部一般提前4个月向二级党组织书面报送换届请示。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
组织委员主要负责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协助做好支部工作和活动记录,落实支部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党员先进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负责党内有关统计、收缴党费、组织关系转接、支部换届改选等工作。
宣传委员主要负责了解掌握支部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做好支部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安排和落实党内学习计划,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负责宣传报道支部工作动态和先进事迹。
纪检委员主要负责开展经常性的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和反映本支部的党纪执行情况。
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师生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二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教师党支部全面实施“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党支部书记从教学科研骨干党员中选任,一般应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优秀党员教师。
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学生辅导员、专(兼)职党务干部担任,也可由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专任教师党员担任。机关党委所属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
第二十五条深化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突出政治建设,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培育工作的首位;建立健全教师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培养教育、作用发挥、管理监督等机制。注重分类指导,结合学科专业实际,把握党建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不同特点,遵循规律、分类施策、分层培养、整体推进。
第二十六条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进行任职培训,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校级以上集中培训。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结合科研合作、扶贫攻坚、部门挂职等工作,积极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搭建实践锻炼的平台。
第二十七条通过开展示范党支部创建和“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建设,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相应表彰。
第二十八条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师生监督,加强互相监督。党支部书记每学期要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每年要向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各二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章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条各级党组织要将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要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形成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各二级党组织负责实施,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
各二级党组织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二级党组织书记与党支部书记之间,每年至少开展2次谈心谈话。
公司党委常委、二级党组织书记要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制度,带头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原则上公司党委常委除参加所在党支部活动外,还应联系1个教师党支部。公司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本学院1个教师党支部或学生党支部。
第三十一条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定期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各二级党组织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公司党委组织部要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抓党支部建设情况纳入学校纪检监察和监督工作内容,列入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要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师生反映强烈的,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学校按照标准为二级党组织划拨党建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各二级党组织、党支部使用学校预算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预算资金和划拨的党费。
集团下拨给各二级党组织的党费,要有一定比例支持支部建设。要给缺乏经费的党支部更多的经费支持,让支部活动能够开展起来,不断提升党建质量效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共湖北工学院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湖工发〔2003〕第38号)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